企業所得稅
政策4:2014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讀:該項政策出臺后,原來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 萬元、低于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及符合條件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將成為新優惠政策的受益者。例如:某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8 萬元,應納稅額為80000×20% =16000(元),假設2014 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仍是8 萬元,應納稅額則降為80000 × 50% × 20% = 8000(元),企業因新政可減免所得稅8000 元。
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 萬元的企業,逐步發展到6 萬元、再到10 萬元的企業,我國一步步擴大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范圍,其用意不言而喻。政策對減輕我市小型微利企業稅收負擔、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和創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河源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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