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罪犯可在“高墻外”服刑
我市擬在2010年全面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本報訊 (通訊員 何偉文)前日,我市社區矯正會議宣布:今后,五類罪犯將可以走出高墻,回到社區內進行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矯正。
據了解,社區矯正是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社區矯正主要適用于以下五類罪犯: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也可以實施社區矯正。
會議透露,我市選定源城區和紫金縣作為社區矯正試點,并于2009年6月前完成試點,力爭2010年全面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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