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區內取快遞被流浪貓抓傷 誰來擔責
遇襲 下樓取快遞時被流浪貓抓傷
8月30日晚,本報記者來到市區康柏▪麗景園小區,在小區看到,一只流浪貓正蹲在綠化帶旁邊的馬路上。市民陳女士告訴記者,8月26日晚20時許,她從家里來到小區保安亭旁貨架上取快遞,當她伸出手翻快遞時,突然,貨架里面有只流浪貓伸出爪子把她的手抓傷,手被抓傷的位置馬上出現了血點。十分鐘后,同在一個小區的一姓張的6歲小朋友下樓取快遞時,也在同一地方也被該流浪貓抓傷手,手背馬上出了血。隨后,那只流浪貓跑掉了,陳女士只好去醫院接種了狂犬疫苗,“無緣無故被抓傷,真是無妄之災”。
抓傷陳女士的流浪貓,5月份已經開始在小區出現,當時小區業主也在業主群討論過該流浪貓的事情,隨后大家向物業方反映了該情況。張姓小朋友的母親說,流浪貓無人管束,來去自如,他們防不勝防。至于陳女士,因為有過被抓傷的經歷,她如今上下樓都有些害怕。
物業 貓不是物業所養拒絕賠償
小區物業管理工作人員黃先生表示,兩位業主被貓抓傷以后,曾經致電給自己,希望物業方承擔部分接種疫苗的費用。收到業主訴求后,自己馬上將情況向物業領導匯報。物業領導表示,貓,是流浪貓,它可以從小區外任何一個地方走進小區。貓也不是物業養的。物業是服務公司,雖然是收了物業費,但是物業費基本上用于了保安、保潔以及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和保養,所以物業方拒絕支付費用。
黃先生還表示,今后將加強巡邏和驅趕力度,盡量避免類似的流浪貓傷人事情的發生。
那么,如果小區內的流浪貓抓傷業主,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廣東天穗(河源)律師事務所鄒光彬律師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小區中的流浪動物傷人所導致的損失,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最主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約定以下內容:物業公司需對小區的公共安全承擔物業管理責任。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公共安全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物業公司在發現小區內有流浪動物或在業主告知相關情況后,物業公司應及時驅趕或抓捕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如因物業公司未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業主被流浪動物傷害的,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手記:小區是人們集中生活的地方,老人孩子眾多,在小區內出現一只流浪貓長達兩個多月之久,物業在聲稱每天24小時有人巡邏的情況下都沒有發現,是流浪貓太過精明狡猾,還是物業日常工作管理不夠認真負責?如果工作人員能夠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那么這個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希望這件事能夠得到物業的重視,舉一反三,對所有業主的人身安全負起責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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