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辦理時限有新規 1個月變為3個月
本報訊 記者 謝素嬋 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限將延長兩個月。日前,省衛計委正式出臺《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 (下稱《辦法》),記者獲悉,從今年5 月1 日起,新生兒的父母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 3個月內完成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比以往多了兩個月時間。該《辦法》將于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對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補發和換發等情況均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辦法》規定,在助產機構內出生,或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由助產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在助產機構外分娩的,出生醫學證明要由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來簽發,父母需要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和親子關系證明。
根據《辦法》,新生兒父母在申領證明時,需要提交首次簽發登記表和有效的身份證件。對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 年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公民,補發機構為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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