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樓市新政后購買的 二手房商鋪可賣給個人
本報訊 據南方日報消 息,近日,網上一份名為《廣 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文件》 的內部文件流出,透露了新 政后購買的二手公寓和商 鋪的轉售問題。文件顯示: 2017 年3 月30 日后個人 購買的商服類物業,須取得 不動產證滿兩年方可再次 轉讓,可轉讓給法人單位, 也可以轉讓給個人。
據悉,3 月30 日廣州出 臺《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 場調控的通知》(下稱“330 新政”)樓市限購限售新 政。根據廣州市住建委的 解讀,對“新政之后個人購 買的二手公寓和商鋪是否 能再次轉讓給個人”這個問 題,沒有明確的說明。
對此,12 日,廣州市住 建委相關負責人回應,根據 “330 新政”第三條第(三) 款第二項“本通知施行之 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 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 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 滿兩年后方可再次轉讓”的 內容,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據 此在業務操作規程(穗登記 [2017]34 號)上明確“2017 年3 月30 日后個人購買的 商服類物業,須取得不動產證 滿兩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 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 屬于政策本意在執行層面的 具體辦事細則,并無歧義。
這意味著,在“330 新 政”之前拿到房產證的商服 類物業,依然可以賣給個人, 當然也可以賣給法人單位。 但是,“330 新政”之后的商 服類物業交易就被分成兩個 市場。一個是法人單位市場, 無論一手二手物業,都只能在 法人單位之間流動;另一個是 個人市場,不可以購買一手 物業,只可以購買二手物 業。但只能在個人之間流 通,而且必須取得不動產證 滿兩年后才允許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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