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有新辦法
本報訊 記者 朱冀 近日,我市公布新的《河源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辦法》明確,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及優撫對象給予臨時價格補貼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或控告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據了解,價格調節基金并非新鮮事物。在2011 年我市就出臺實施了《河源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用于規范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穩定。新《辦法》規定,價格調節基金主要采取由政府向社會征收方式,在房地產交易、城市(縣城以上)供水、燃油動力汽車、發電企業、礦產資源開采業及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中征收。同時,基金征集會根據價格調節規模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征集項目和標準作出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辦法》提出,在以下情況中可以使用到價格調節基金:對因執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產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及優撫對象給予臨時價格補貼;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對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經營企業因執行低價格政策造成的虧損,給予適當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和安定民生批準適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辦法》還規定,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對于未按期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緩繳或減免期限屆滿后未按期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以及其他拒不按期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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