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條例》|電梯傷人物管不救? 最高可罰20萬
本報訊 記者 鄭婷影 近日,《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正式通過,并將于今年10 月1 日起施行。屆時,電梯事故傷人如果物管沒有履行應急救援義務,最高會被處20 萬元罰款。
按照《條例》規(guī)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負責。電梯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發(fā)生單位以及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yǎng)單位并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若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出現故障、事故隱患的電梯在消除隱患前繼續(xù)使用,或者在出現故障、事故后未及時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小區(qū)的電梯使用管理人就是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規(guī)定要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該履行救援義務,電梯出事的話,第一個獲悉的很可能就是小區(qū)的保安,那么保安等相關人員就要先組織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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