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拔“帶病”官員
不得提拔“帶病”官員
新《條例》對于干部考察明確提出,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同時,對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題被免職的官員,新《條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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