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小鍋被欺詐 法院判電商平臺“退一賠三”
網上購物已經成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無法親眼見到實物,有時“買家秀”與“賣家秀”的差異之大,讓人防不勝防。對于一口售價36元的小鍋,因實際材質與宣傳嚴重不符,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2024年11月,消費者佘某在某電商平臺店鋪花費36元購買了一款標稱為“316不銹鋼”的鍋具。平臺商品頁面明確宣傳鍋體為“醫用級316材質”,蒸籠為“食品接觸用304材質”。收貨后,佘某使用專業不銹鋼鑒別液,發現鍋體實際材質既非316也非304。佘某向店鋪及某電商平臺提出銷毀產品并退款或退貨退款并賠一的方案,均遭拒絕。經12315調解無果后,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電商平臺退還貨款并賠償500元。某電商平臺辯稱自己并非實際經營者,涉案店鋪由第三方公司運營,平臺并未參與交易或發布商品信息。
和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電商平臺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依法公示涉案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平臺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同時,涉案鍋具材質與宣傳嚴重不符,已構成欺詐,經營者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電商平臺作為責任主體,應承擔該筆賠償。
據此,作出如下判決:某電商平臺退還佘某貨款36元并賠償佘某500元。
法官釋法
本案涉案標的是一口售價36元的小鍋,卻涉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當平臺無法提供銷售者的有效信息時,其依法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督促平臺切實履行對入駐商家管理責任的必要機制。
辦案法官表示,電商平臺應嚴格落實對平臺內經營者信息的審核和公示義務,拒絕“隱身”商家,切實擔負起平臺責任;經營者要誠信守法,商品價值再小也不能虛假宣傳,否則可能付出更高代價;消費者敢于維權、依法亮劍,是對誠信市場環境的有力守護。
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黃湘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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