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房在臥室正下方引噪音超標 法院判開發商降噪并支付業主撫慰金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黃慧慧 噪音是城市生活的“大敵”。近日,源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源城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訴開發商河源某公司、河源某物業公司因臥室噪聲超標引起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據悉,原告戴某某購買了被告河源某公司開發的小區商品房,裝修入住后發現該小區水泵房建設在其居住的住宅樓102號房正下方,因該水泵房長期產生噪聲,給原告生活造成影響,戴某某及其家屬多次向住建部門投訴。
經委托鑒定,戴某某居住的房屋臥室1、臥室2的水泵噪聲夜間監測結果分別為37、38分貝,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排放限值A類房間2類夜間35分貝的標準。
戴某某請求法院判令河源某公司、河源某物業公司整改完成其房屋樓下水泵設備,徹底結束噪音侵害,并賠償精神損失及承擔鑒定費用。被告則認為徹底解決噪聲問題需將水泵房整體搬遷改造,工程量極大,會影響整個小區約130戶業主的生活用水問題,而且在小區內確實難以找到適合設置水泵房的地方,遷移改造水泵房設施的費用籌集也是一大難題。
源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鑒定機構檢測,原告居住房屋臥室超過規定排放限值標準。被告河源某公司作為該小區的開發商,對其開發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設施負有保障責任,保證其所選定的水泵房位置不對業主產生噪聲污染,承擔水泵房產生噪聲污染后的隔音降噪義務,故河源某公司為噪聲污染的侵權主體。而被告河源某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僅系對水泵房進行維護與管理,對于水泵房產生的噪聲在管理上并無過錯,非噪聲污染的侵權主體,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被告河源某公司作為噪聲污染的侵權主體,應承擔整改完成原告房屋樓下的水泵設備,徹底結束噪音侵害。但案涉水泵房的搬遷存在客觀困難,徹底結束噪音侵害存在現實不能,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將原告房屋的環境噪聲降至《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限值35分貝以下。
最終,源城區法院判決:被告河源某公司對水泵房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將原告居住的房屋環境噪聲降至《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限值35分貝以下,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承擔鑒定費1500元。
辦案法官提醒: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休息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也規定了居民居住環境噪聲的標準。但在實踐中,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建設過程中忽視隔音措施的重要性,產生噪聲超標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休息。
本案開發商在建設商品房時,未對住宅建筑及配套設施盡到保障責任,導致所選定水泵房位置對業主產生噪聲污染,不僅影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也暴露了城市建設中隔音措施的不足。本案在維護小區業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重視隔音措施具有一定的引導意義,要求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和生活質量,給居民創造一個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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