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發出全市首個新版“限高令”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徐華容 7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日前,連平縣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上海天錦機械有限公司(簡稱天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據悉,這也是新版《規定》施行后全市法院首次向被執行人發出“限高令”。
據了解,2013 年9 月2 日,原告廣東河源蓮田建筑工業化制造有限公司(簡稱蓮田公司)與被告天錦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蓮田公司向天錦公司進購機械設備一套,總金額為人民幣250 萬元。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后,原告蓮田公司將定金 50 萬及預付貨款25 萬支付給被告。由于被告天錦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貨,原告經多次催要無果訴至連平縣法院。今年1 月19 日,連平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100 萬元和預付貨款25 萬元。2015 年3 月19 日,原告向連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執行人員做了大量工作,但天錦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連平縣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規定,對天錦公司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及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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