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停車開門大意釀車禍 電動車駕駛員被撞致殘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李振華 李冰 停車后看清四周路況,確認安全后才能開門下車,是乘車出門基本的安全常識。這雖然是個出行小細節,可如果做不到也會闖下大禍。日前,源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被告謝某因車門有問題臨時停車,大意打開車門,致后隨的電動車駕駛人躲避不及釀車禍,造成九級傷殘。
2014 年9 月6 日7 時許,謝某駕駛小客車在205 國道往東源方向行駛,途經一紅綠燈路段時,發現駕駛室右側車門松動,便臨時停車打開車門,這時恰巧李某搭載劉某駕駛電動車經過,因躲避不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及乘客劉某兩人受傷。該事故經交警大隊查勘作出認定:謝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乘客劉某無責。李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為9 級傷殘。治療期間,謝某支付6 萬多元,保險公司支付1 萬元。2015 年初,李某將謝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被告謝某負主要責任,原告李某負次要責任,乘客劉某無責。原告李某因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11項經濟損失共計36萬多元。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 萬多元,減去已支付原告的1 萬元,仍應賠付11 萬多元。對超出部分24萬多元,根據事故責任,被告謝某按 80%承擔,即19萬多元,因謝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商業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該部分仍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由于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已足夠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謝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在減去謝某及保險公司已賠付金額基礎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11萬多元,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12.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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