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五一起實施
本報訊(記者 譚興孚)昨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由國務院公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辦法》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并嚴懲“騙保” 行為。
記者了解到,《辦法》共包括 13 章70 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教育、住房、就業以及臨時救助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專章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條款。
《辦法》明確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為杜絕“騙保”等違法行為,《辦法》明確了被救助者的法律責任。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醫療救助方面,《辦法》規定,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辦法》首次明確社會工作在社會救助中的獨特地位與作用。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入法,將推動社會救助由單純的物質救助,向物質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的綜合救助服務轉變,具有劃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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