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職業病種類增加 這些職業病可認定工傷
今年8月1日,調整后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正式實施。該《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疾控局、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將原10大類132種職業病調整為12大類135種職業病(包括4項開放性條款)。
據悉,《目錄》新增2個職業病類別,分別為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每個類別中分別新增1種職業病。其中,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類別中新增腕管綜合征(限于長時間腕部重復作業或用力作業的制造業工人),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類別中新增創傷后應激障礙(限于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
對此,很多職工疑惑,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有職業病還能領到工傷待遇嗎?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有關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上述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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