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的 能否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那么如果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的,能否視同工傷呢?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23年5月19日10時左右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后被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搶救,被診斷為腦出血,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3年5月21日17時20分死亡。2023年10月24日,張某的親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視同工傷認定申請。
經審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的親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關于48小時的起算問題,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本案中,張某在某公司上班過程中突發疾病,2023年5月19日10時42分經醫療機構門診初步診斷為腦出血,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3年5月21日17時20分死亡。張某雖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不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故不能視同工傷。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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