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5月1日起施行 可給予200元或500元獎勵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為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近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河源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由16個條款組成,明確了工作目標;實施獎勵部門;獎勵對象和獲獎條件;獎勵的范圍和形式;實施獎勵的情形;違法線索審核確認;獎勵發放程序和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
《辦法》明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由舉報人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登記;對于跨縣、區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登記。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郵箱、來訪或來信等途徑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辦法》,舉報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及畜禽養殖廢水的;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應申領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元獎勵。
舉報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液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涉及生態環境領域涉黑涉惡線索,后經公安部門查實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
同時,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順序為準);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按一宗案件獎勵標準進行獎勵;多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全部舉報人平均分配;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舉報人可以再次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需注意的是,出現舉報對象不清、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或未提供違法主體的詳細地址的;未明確指出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提供有效線索,只反映排污現象或環境污染現象的;舉報人未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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